荆门城管部门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
夏俊峰事件只是黑云翻墨、山雨欲来前,飘飞的又一片树叶。
本文所说的黑打,主要指公安机关侦办具体案件的官员在打黑过程中违法办案,其次也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官员在司法过程对前者的行为予以违法配合。二、重庆应该正视运动式打黑造成的黑打事实重庆市委领导强调:‘打黑一定要讲法制;要坚持法制,敬畏法律;要搞清事实,在办案过程中慎之又慎,对历史高度负责。
朱律师:你们今天办手续不办?警察:你们违法,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在场就是怕……你们之间的分歧,有没有必要他在场的问题,他从他的工作角度讲,他肯定要保证……的安全。有人问我的态度,很简单,就是八个字:‘实事求是、依法办案。……这显然是把另外一个人关于行贿的交代,复制粘贴到龚刚模交代行贿的一段话里了。在重庆打黑过程中,官方织造了防止黑打情况外泄的严密网络,近乎铁幕,只因有外地几个特别认真负责的律师的介入,铁幕才被撕开了一点点缝隙。署名伍子胥的作者写了一首《给樊奇杭的挽歌》,从跟帖反映的情况看,这首挽歌表达的内容和愤慨情绪获得了民众广泛的认同。
(再次激烈争执…)朱律师:我问你,你根据什么?你说是领导安排的还是你自己…警察:在场,在场!也不排除你们有违法行为!朱律师:废话!我们有违法行为?你不要违法搞这个名堂!朱律师:哪有法律说你们侦查人员还要陪同律师会见(审判阶段)的呢?朱律师:你是国家权力机构,你得有法律规定你才可以做啊龚说我没有办法,我被吊打了八天八夜,十号的另一份公安做的笔录,龚:他问我打了没有,我说打了。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九分队将上海市民李秉浩殴打致死。
法外暴力既是变态的城市管理城市形象需要,也就必然是普遍存在的,得到居庙堂者的默许。2002年11月18日,26岁的青年郭战卫在西安被莲湖区数名城管殴打致死,与他同行的一名跟车青年也被打成重伤。不夸张地说,正当防卫的公民被判死刑,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暴徒将更加气焰嚣张,公民面对非法暴力时的反抗必将畏首畏尾。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
沈河城管扣押夏俊峰的经营工具于法无据。我对他们抱有深切的同情。法外暴力用于补充规则之不足,用于弥补身份威信和法律威慑之不足,因此也就不再是个人化的。故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凶器类型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欲置人死地者用切肠用的小短刀?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解释创口的方向?如何解释背部创口?如何解释夏俊峰离开时两城管并未当场死亡?刺击瞬间,三个人是何种姿势?为何是这种姿势?被刺第一刀时如何反应?为何有这种反应?被刺者人数、身高、心理、社会地位均占优势,为何能让夏俊峰得手?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无其他因素,比如耽误救治?再如,判决书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殴打而进行防卫一节,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此争议问题对控方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意见不予采纳。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
我能真切感受到他们家属失去亲人的哀痛。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3、夏俊峰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而且首先考虑免除处罚,实在不能免除处罚的,也必须减轻处罚。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
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行为方式完全不同。而且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
至于他因为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情,辩护人不能指控委托人。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
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
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陶冶没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难道就否认了夏俊峰用刀扎人?3、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并非只有被告人陈述,此节除夏俊峰本人的没有漏洞的完整陈述外,还有夏俊峰手臂受伤照片、被害人刀伤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证人的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并非单独存在,而是能够互相印证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被害者先是野蛮执法,后是野蛮犯罪。面对非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不仅是美德而且是本能,但反抗行为非但不受到保护赞扬反而受到谴责甚至要被定为死罪,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且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运用暴力而极少受到处分,这滋长了城管队员的阴暗心理,这被城管的作为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
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
法外暴力得不到民众和媒体的有效监督和法律的严肃制裁,也必然会滋长城管人员使用暴力的积极性。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
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此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滕彪2010年7月 进入专题: 夏俊峰案 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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